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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工作報告,作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俾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彙整成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以昭公信。
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俾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彙整成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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