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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 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且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進行善後作業。萬一有必要執行復原措施時,因其涉及政府機關及復原作業均甚龐雜,為有效推行復原措施,爰於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有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全力推動各項復原工作。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設置之相關規定。
一、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且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進行善後作業。萬一有必要執行復原措施時,因其涉及政府機關及復原作業均甚龐雜,為有效推行復原措施,爰於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有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全力推動各項復原工作。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設置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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