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 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 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五、發布復原新聞。 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 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 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五、發布復原新聞。 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