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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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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21209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未於期限內修正或改善完成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之處罰。

(0921209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未於期限內修正或改善完成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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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8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