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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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