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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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場所與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之處罰。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場所與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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