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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二、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三、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2.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前項事項,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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