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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二、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三、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前項事項,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立法理由一、現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近廠指揮協調中心主要任務為人員與環境輻射監測及輻射劑量評估等輻射專業技術工作,為期組織名稱能確實反映其任務特性,爰將組織名稱訂為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二、為符合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早期迅速應變之需求,爰依現行運作經驗,設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一、現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近廠指揮協調中心主要任務為人員與環境輻射監測及輻射劑量評估等輻射專業技術工作,為期組織名稱能確實反映其任務特性,爰將組織名稱訂為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二、為符合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早期迅速應變之需求,爰依現行運作經驗,設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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