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 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 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立法理由參考現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救災指揮中心實際之作業,規定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事項。
參考現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救災指揮中心實際之作業,規定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