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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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考現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任務,規定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事項。 二、核子事故之發生是有時序、階段,而且是漸進的,其對設施外民眾之影響具有延遲性,與發生一般災害對民眾產生立即且直接之衝擊並不相同,且考量地方政府並無具相關專長之人員,故有關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指揮體系,採專業分工、彼此配合之原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評估事故狀況,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後,再由各應變組織依任務進行應變作業。
一、參考現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任務,規定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事項。 二、核子事故之發生是有時序、階段,而且是漸進的,其對設施外民眾之影響具有延遲性,與發生一般災害對民眾產生立即且直接之衝擊並不相同,且考量地方政府並無具相關專長之人員,故有關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指揮體系,採專業分工、彼此配合之原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評估事故狀況,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後,再由各應變組織依任務進行應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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