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6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提供的內容並未包含相關資料,無法進行法條解釋。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事故可能影響程度,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前項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國防部定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並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採取應變措施,第一項針對核子事故之特殊性,並依據災害防救法之應變體制,規定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各應變組織,以及時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二、第二項規定各應變組織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訂定機關。 三、第三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平時即應設置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並應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進行事故搶救及應變處理;其編組等相關作業事項,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擬訂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為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緊密結合,俾有效執行緊急應變事宜,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該體系,實施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一、為有效採取應變措施,第一項針對核子事故之特殊性,並依據災害防救法之應變體制,規定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各應變組織,以及時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二、第二項規定各應變組織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訂定機關。 三、第三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平時即應設置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並應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進行事故搶救及應變處理;其編組等相關作業事項,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擬訂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為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緊密結合,俾有效執行緊急應變事宜,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該體系,實施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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