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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中央主管機關所作之檢查、測試得以順利執行,爰於第一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測試之處罰。 二、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未於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之處罰。
一、為確保中央主管機關所作之檢查、測試得以順利執行,爰於第一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測試之處罰。 二、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未於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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