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