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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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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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為有應補正情形的情況,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8條,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則不受理其申請案。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中,訴願法第11條但書規定了三十日內補正期間,即使訴願人補送理由書逾期,在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以未補正為由駁回訴願的情況下,應予受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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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