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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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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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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