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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運轉計畫經核定後,經營者應依該計畫執行。
  2. 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經營者應提出執行結果報告,經主管機關併同前條第一項申請檢附之文件予以核定,並換發運轉執照後,始得裝填子燃料,繼續運轉。
  3. 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運轉計畫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有應改善事項者,其改善情形。 二、品質查證及查結果。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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