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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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貯存、運送與清理作業及其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檢送有關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提出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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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第11條,主管機關對衍生廢棄物的處理、貯存、運送與清理作業及其場所有隨時派員檢查的權力,並可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檢送相關資料。如果發現有不合規定或可能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的情況,相關負責人應提出改善措施。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四十條的部分,提及了主管機關是否能夠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的方法、設施、處所及其期限的情況。这与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第11條中提到的主管機關的檢查和要求改善措施的權力有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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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