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1.05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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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三、活度濃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四、活度濃度指數:指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以下簡稱衍生廢棄物)所含各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與其活度濃度基準值比值之和,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五、清理:指衍生廢棄物之清除、掩埋及外釋。
六、場所:指處理、貯存、清理衍生廢棄物之建築物或土地。
本辦法規範之衍生廢棄物所造成之輻射劑量不包括背景輻射。
衍生廢棄物對一般人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超過一毫西弗,或其活度濃度指數不超過一者,免依本辦法規定管理。
受衍生廢棄物污染之設備、機具及場所清理後,其表面劑量率大於每小時○.一二微戈雷或對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不得外釋或轉作其他用途。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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