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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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衍生廢棄物之產生量或貯存量有變動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根據該法規的資料,衍生廢棄物的產生量或貯存量若有變動,必須要有記錄。例如,若某處放射性廢棄物的貯存量發生變動,該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必須製作相關的紀錄,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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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