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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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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三、活度濃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四、活度濃度指數:指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以下簡稱衍生廢棄物)所含各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與其活度濃度基準值比值之和,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五、清理:指衍生廢棄物之清除、掩埋及外釋。 六、場所:指處理、貯存、清理衍生廢棄物之建築物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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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