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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7

  1. 1.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2. 2.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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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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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