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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3

  1. 1.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2. 2.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3. 3.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4. 4.移接事項尚未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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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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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