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1.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 2.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 3.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4.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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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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