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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4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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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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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