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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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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分期付款(特種交易):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預售屋不在此限)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通訊交易(特種交易):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訪問交易(特種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推銷) §19-特種交易7天內無理由退貨(通訊交易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定型化契約條款: 1企業經營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2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1不以法人為限:線上賣家(個人),也算是企業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A做慈善義賣,將義賣所得全數捐出,B在義賣會上買到有瑕疵的商品,得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1不以交易的相對人為限:A去買一大碗滷味,與B友一起享用後上吐下瀉,A得使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及消費者保護法提告,B(非交易相對人但為法定上消費者)僅能使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告。 2不以支付對價為限:專櫃試用品(無支付價金但屬於接受服務之一種)。 3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亦得為法律上之消費者。 4中盤商不適用:僅為轉介商品至下盤商賺價差(無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crab30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不以契約相對人為限 Ex:甲去肯德基買了一桶炸雞,與乙弟吃完後上吐下瀉,甲得使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及消費者保護法提告,乙則僅能使用消費者保護法(因乙屬於消費者) 不以支付為必要 Ex:百貨公司發送的試用品 法人亦得為消費者 Ex:鴻海買東西 *中盤商並非消費者!!!!! 因無使用商品,只是轉賣給小盤商賺差價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費者 不以支付價金為必要(例如試用品) 不以相對人為限(例如買受人之家人) 🔵劉春堂師: 消費乃不再用於生產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節省訂約成本 vs 被濫用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 有趣的見解(有關法律倫理): 🔵姜世明師:推廣律師壟斷原則,避免尋求法律協助之人遭到未有適當資格之人的不當服務侵害,蓋國家(比喻成📌企業經營者)有提供一定水準之律師(比喻成📌商品)予人民(比喻成📌消費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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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支付為必要 不以實體為必要 不以相對人為限 預售屋不是第12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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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ear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中盤商非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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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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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民事契約的相對人為限 例如:去肯德基買全家餐但家人食物中毒一樣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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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ear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法人也可以是消費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