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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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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資格。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畢業,或其他學系、研究所畢業且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曾在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現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畢業,或其他學系、研究所畢業且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而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2.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所稱相關法律學科,指民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學科至少七科,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
  3. 3.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業務需要,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就具有第一項規定資格者,自行遴用。
  4.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任用之消費者保護官,應自任用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送該消費者保護官之姓名、學歷及經歷等相關資料,報行政院備查;任用有所變動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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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民法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票據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破產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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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 2 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