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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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