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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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
- 2.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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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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