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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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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請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未共同委任
代理人
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
未
選定當事人
,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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