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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行為。
  3. 消費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行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調解行為時,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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