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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
  2. 前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發還者,調解委員會應即將之送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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