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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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關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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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9條的釋義,該法條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意味著在消費爭議調解中,調解有關文書的送達可以透過同居人或受僱人進行,以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範例:在一起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中,調解相關文書被送達至消費者的住居所,因為消費者不在家,文件就被送達給他的室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樣的送達方式是有效的,可以被認定為合法的送達。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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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