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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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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
核定
之調解,有無效或得
撤銷
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
宣告
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送達
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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