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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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2 條規定了當事人對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根據法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的三十日內提起訴訟。 例如,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一0三五號判例意旨的相關範例,當事人對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認為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2 條,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的三十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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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