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32

快速跳轉
  1. 1.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 2.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2 條規定了當事人對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根據法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的三十日內提起訴訟。 例如,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一0三五號判例意旨的相關範例,當事人對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認為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2 條,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的三十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2 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