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