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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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