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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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 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 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 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 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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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相對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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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