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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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經依前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二、非屬消費爭議事件。 三、未經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 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 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 六、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限。 七、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八、無相對人。 九、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十、同一消費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
- 2.前項第六款但書之情形,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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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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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3 條條文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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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