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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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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2.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若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時,則可以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或是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當事人選擇適合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消費爭議。 舉例來說,假設甲和乙發生消費爭議,甲居住在台北市,乙的營業所在新北市,則可以向台北市或新北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外,如果消費關係發生在台中市,甲和乙也可以選擇向台中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消費者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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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6 條規定:「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