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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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若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時,則可以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或是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當事人選擇適合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消費爭議。 舉例來說,假設甲和乙發生消費爭議,甲居住在台北市,乙的營業所在新北市,則可以向台北市或新北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外,如果消費關係發生在台中市,甲和乙也可以選擇向台中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消費者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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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