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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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