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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調解書之繕本一併送達相對人
  2. 前項調解期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於十日內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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