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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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會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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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當受託人發生以下情況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參考資料: 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範例: 根據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如果受託人的姓名、住所或職業發生變更,就必須在一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變更情況,並提出相應的書面文件。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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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