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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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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向本會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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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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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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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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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