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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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