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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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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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消費者無法適用解除權,需要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後才能排除解除權的適用。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之立法理由,通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若符合以下情況,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則可以排除解除權的適用。 我們從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中可以看到,列舉了七個合理例外情事,包括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以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舉例來說,一個消費者在線上訂購了一個已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在交易前告知消費者,則消費者可能無法行使解除權。這個規定是為了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權益,並確保合理的消費權益。
- 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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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