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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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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組織法第4條,交通部置主任秘書,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表示交通部的主任秘書職位是按簡任第十二職等來規定的。 參考資料:交通部組織法。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中提及的相關法律資料。

立法沿革 8

(0171208 制定)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電政司。   三、郵政司。   四、航政司。

(0190125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電政司。   三、郵政司。   四、航政司。

(027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財務司。   四、材料司。   五、路政司。   六、電政司。   七、航政司。   八、郵政總局。   九、公路總管理處。

(0270719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財務司。   四、材料司。   五、路政司。   六、電政司。   七、航政司。   八、郵政總局。   九、公路總管理處。

(0320626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材料司。   五、財務司。   六、總務司。

(0350525 全文修正)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材料司。   五、財務司。   六、總務司。

(0711123 全文修正)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總務司。   五、秘書室。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電政司。   三、郵政司。   四、航政司。

(0190125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電政司。   三、郵政司。   四、航政司。

(027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財務司。   四、材料司。   五、路政司。   六、電政司。   七、航政司。   八、郵政總局。   九、公路總管理處。

(0270719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處:   一、總務司。   二、人事司。   三、財務司。   四、材料司。   五、路政司。   六、電政司。   七、航政司。   八、郵政總局。   九、公路總管理處。

(0320626 全文修正)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材料司。   五、財務司。   六、總務司。

(0350525 全文修正)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材料司。   五、財務司。   六、總務司。

(0711123 全文修正)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總務司。   五、秘書室。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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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