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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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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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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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0171208 制定)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航政總局,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190125 全文修正)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無線電管理局、郵運航空處及各航政局,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70114 全文修正)
交通部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70719 全文修正)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20626 全文修正)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50525 全文修正)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設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航空各局、處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711123 全文修正)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1120516 全文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 業名詞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航政總局,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無線電管理局、郵運航空處及各航政局,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交通部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設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航空各局、處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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