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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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處長六人,簡任;分掌各處事務;副處長六人薦任或簡任,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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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