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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5.22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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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統一管理全國公路運輸、工程及其有關業務,設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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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工務處。 三、監理處。 四、運務處。 五、材料處。 六、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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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編擬、保管文件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事項。 四、關於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事項。 五、關於員工之福利事項。 六、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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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設計、建築事項。 二、關於公路保養、修理事項。 三、關於公路、輪渡事項。 四、關於公路器材之支配事項。 五、關於其他公路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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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車輛牌照、路線執照,駕駛人、技工之登記、給照事項。 二、關於運量觀測,行車安全事項。 三、關於公路運輸機構之監督事項。 四、其他關於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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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車輛調度、修理事項。 二、關於行車考、訓練事項。 三、關於物資儲藏、接轉事項。 四、關於公路通訊設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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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路運輸工程工具、材料之配製、儲備事項。 二、關於倉庫之設備事項。 三、關於燃料之化煉事項。 四、關於材料之採購事項。 五、其他關於公路器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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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支配、調劑事項。 二、關於款項之收支、保管事項。 三、關於財產契據之登記、保管事項。 四、其他關於財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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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本局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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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秘書九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辦理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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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處長六人,簡任;分掌各處事務;副處長六人薦任或簡任,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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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警稽主任一人,簡任;掌理公路之保護、警衛及檢驗、稽查之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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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醫務主任一人,聘任;掌理關於公路醫務、衛生及旅客之臨時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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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薦任;科員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一十人,辦事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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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技正十人至十二人,其中八人簡任,餘薦任;主任督察工程司一人,簡任;督察工程司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人,薦任;技佐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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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因業務及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專門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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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就業務之需要,於全國公路線得設公路管理局,於興築新路工程時,得設公路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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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局長、副局長之指揮,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由公路總局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科長、科員、辦事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5.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