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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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本局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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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