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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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局長、副局長之指揮,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會計處需用佐理人員,由公路總局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科長、科員、辦事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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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第18條,公路總局設有一位會計處長,其職責是承主計長之命,並且受局長、副局長之指揮,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會計處需要佐理人員,這些人員的名額由公路總局及主計處共同決定,並且必須符合本法所定的科長、科員、辦事員的名額。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可以是法院判決中提到公路總局會計處長和主計長的職責分工,以及他們需要合格的佐理人員來支援他們處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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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