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34.04.29制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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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工務處。 三、監理處。 四、運務處。 五、材料處。 六、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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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