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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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工程業務,得設若干工務段(所);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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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12條,各區工程處辦理工程業務時,可以設置若干工務段(所),並且所需工作人員應該在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根據這個條例,各區工程處的組織架構和人力配置都必須符合規定的員額。这条法规适用于組織架構設置和人力調配,並且確保各區工程處可以有效地執行工程業務。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工程業務,得設若干工務段(所);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北、中、南三區工程處之組織納入,特予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70711 制定)
為配合北、中、南三區工程處之組織納入,特予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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