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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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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拓建工程,必要時得設新工單位,於任務完竣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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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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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670711 制定)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拓建工程,必要時得設新工單位,於任務完竣時撤銷之。

立法理由高速公路局辦理拓建工程,若有組設專責單位之必要時,得設新工單位,以應實際需要,惟主要幹部大部分將由該局及工程處抽調,不敷時始以約聘僱人員補充之。

  • 撤銷名詞
(0670711 制定)

高速公路局辦理拓建工程,若有組設專責單位之必要時,得設新工單位,以應實際需要,惟主要幹部大部分將由該局及工程處抽調,不敷時始以約聘僱人員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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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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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拓建工程,必要時得設新工單位,於任務完竣時撤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