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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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第 1 款,根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本局人員的任用和各種職稱的資位,都必須遵守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的規定。而這份薪給表是由考試院和行政院共同制定的。這項規定表明了該局人員的任用和薪酬標準需遵從特定的法規和標準來制定。 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範例:在某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的人員被審查時,必須按照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所規定的標準和法規來審查其資格和薪酬。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 前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薪給表(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辦理,並增訂第二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
- 同行名詞
(0670711 制定)
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薪給表(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辦理,並增訂第二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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