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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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受益費業務,得於本路適當地點設收費站。各收費站各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或二人,稽查員一人,機械工程員一人,電子工程員一人,站務員二人或三人,雇員一人。
- 2.各收費站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人事助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各收費站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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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受益費業務,得於本路適當地點設收費站。各收費站各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或二人,稽查員一人,機械工程員一人,電子工程員一人,站務員二人或三人,雇員一人。 各收費站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人事助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各收費站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興建高速公路,政府投資甚鉅,其財源除政府撥用歲計剩餘款外,以發行公債及爭取貸款等方式支應。將來債務之清償,惟有開徵「公路工程受益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兩項收入。前者應成立收費站負責徵收。因收費有一定年限,故明定其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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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711 制定)
興建高速公路,政府投資甚鉅,其財源除政府撥用歲計剩餘款外,以發行公債及爭取貸款等方式支應。將來債務之清償,惟有開徵「公路工程受益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兩項收入。前者應成立收費站負責徵收。因收費有一定年限,故明定其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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