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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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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郵人員,由郵政總局依左列規定遴選調派(兼)之 一、就現職郵政員工具有軍郵專長之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中遴選冊報國防部以臨時或動員召集分配軍郵機構服務。 二、現職郵政員工中無兵役身分者,如必須派赴軍郵機構服務時,得依軍事徵用法就地徵用或聘僱之,但上述徵用或聘僱人員不含應徵年齡之役男。 三、郵政總局得就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現職員工施以軍郵專長訓練,冊報國防部由該管團管區列管。
  2. 2.前項遴選,應注意其思想、品德、學識、年齡、體力、技能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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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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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事徵用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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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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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15 條規定:「軍郵人員,由郵政總局依左列規定遴選調派(兼)之 一、就現職郵政員工具有軍郵專長之後備軍人或國民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