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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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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郵人員不占國軍員額,但其主副食品及服裝,按國軍給與定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負責代辦補給,並依實際籌購價格與郵政總局或其指定之單位結算撥還。
  2. 2.前項代辦補給程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規定,並飭所屬補給機構與各軍郵機構配屬單位同時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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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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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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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18 條規定:「軍郵人員不占國軍員額,但其主副食品及服裝,按國軍給與定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負責代辦補給,並依實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